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几种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2023-02-27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彭友信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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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常见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是基于自己的亲生父母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建立的,但这仅仅是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中的一种,那除此之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还有哪些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理论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抚养型、收养型、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第一,抚养型。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及继母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所调整的、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收养型。
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
第三,名份型。
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而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类型,也是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的情形。
就继父母子女关系来讲,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其中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当然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有的。通常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这样的关系之后,那么在他们之间可能就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时,该如何来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呢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与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都是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成立彼此关系。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权利。
4.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
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人却并未包括与被代位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24条解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只需要掌握两点就可以了,那就是: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
2、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会大不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较多,同于父母子女,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彼此发生继承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较松散,没有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继承了。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的,但只有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那么日后才有资格继承对方的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